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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车位不能只售不租

来源: 中青网 2024-10-23 13:31:19 阅读量:13120

根据《管理办法》,尚未出售的车位、车库,业主、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,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。

车位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

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的,须依法取得车位、车库权属登记及现售备案证书。建设单位拟租售车位、车库的,应根据商品房销售时公示的车位、车库租售总体方案,制定车位、车库租售具体方案,在取得车位、车库现售备案证书后,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,并同步在建筑区域内的出入口、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一个月,方可开始销售。

建设单位应以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停放汽车需要为基本原则,根据车位、车库租售方案,公平、公开地开展租售活动。对拟购买或租用车位、车库的业主,建设单位应做好资格审查工作。尚未出售的车位、车库,业主、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,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。

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、物业使用人需要后,建设单位可将车位、车库出租给本建筑区划业主、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,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。同时,鼓励车位、车库产权人将其拟转让的车位、车库优先转让给本建筑区划内其他业主。

车位配比大于1:1时要进行两轮销售

对于不同情形下的销售要求,《管理办法》也有明确的规定。根据项目可售车位、车库配比情况,车位、车库销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。当可售车位、车库配比小于等于1:1的,每套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;当可售车位、车库配比大于1:1的,可按照流程进行两轮销售。

第一轮销售时,每套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。第一轮销售时间应不少于180天。

第一轮销售结束后,仍有剩余车位、车库未售出的,建设单位可开展第二轮销售。第二轮销售前应为未售出房屋预留相应可售车位、车库数量。其中,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,每个产权登记单元需预留1个车位或车库;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房屋,按其合计建筑面积,每100平方米预留1个车位或车库,尾数不计。第二轮销售应优先满足第一轮未购买车位、车库业主购买1个车位、车库的需求。单套房屋业主累计持有不超过1个车位或车库的,可在第二轮销售中增加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。

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、车库的销售时间已满3年的,建设单位在为未售出房屋预留出相应数量的可售车位、车库,并保证此前销售轮次未购买或未满额购买车位、车库的业主具有优先购买或租用权利的前提下,可将剩余未售出的车位、车库进行销售。车位、车库的销售价格不再受车位、车库租售总体方案中承诺最高售价的限制,由建设单位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调整制定。商住混合用地开发项目不再划分住宅及非住宅可售车位、车库数量范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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